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2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669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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