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天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中平 被告昇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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