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翁士傑
翁士強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阮秋菁 被告 翁清展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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