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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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仁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仁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仁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106年7月7日前,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宣告刑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編號2部分所示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考,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宣告刑固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部分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9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2日(聲請書附│105年4月23日(聲請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105年4│表編號2誤載為「105年4││││月24日」,應予更正)│月22日」,應予更正)││├──┬─────┼────────────┼────────────┼────────────┤│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56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56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7日│106年8月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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