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坤翰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劉錦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吳 世賢
陳族家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哲銘 律師
張富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佑明 上訴人即被告 賴水木 選任辯護人 詹明潔 律師
羅閎逸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65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00、13917、141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庚○○,及乙○○如其附表一編號9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己○○、戊○○及乙○○附表一編號8、10部分)。
乙○○第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即附表一號編號9部分),
與附表一編號10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己○○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
一、丙○○(綽號「 阿仁 」)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0樓「節能電業有限公司」(下稱節能公司)負責人,從事電路鋪設相關工程,乙○○則係丙○○之胞兄。 莊惟臣 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公司」(下稱洋洋游泳池)登記、實際負責人、己○○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有限公司」(懸掛招牌為「法 老王 電子遊戲場」,下稱 法老王 電子遊戲場)實際負責人、戊○○係址設臺中市○○區○○區○○路○○號「岡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岡固公 司)負責人; 謝雅慧 係址設臺中市○○區○○街○○○○號「 東海漁 村餐廳」負責人、丁○○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水晶電子遊戲場」實際負責人、 曾正宗 係址設臺中市○○區○○路○段○○○號「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即「普將中興水世界」,下同)負責人、庚○○係址設臺中市○○區○○○路○段○○○號1樓、3樓之「 尊龍 視聽 唱歌坊 」、「尊龍舞廳(起訴書誤為尊爵舞廳)」及址設臺中市○○區○○○街○○號「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懸掛招牌為「變色龍自助KTV音樂館」,下稱金沙公司)實際負責人、 潘信豪 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儷晶 皇宮名店」(下稱儷 晶皇 宮)實際負責人。
二、丙○○、乙○○均因從事電纜線配置、安裝等業務而熟知竊電手法,其2人為節省自身電費之支出,及因從事電業相關業務,知悉莊惟臣、己○○、戊○○、謝雅慧、丁○○、曾正宗、庚○○、潘信豪等人經營之上開公司行號,均屬耗電甚鉅之營業場所,有減少電費支出之需求。丙○○、乙○○為圖牟利,分別與莊惟臣等營業人約定,由丙○○、乙○○各為上開營業場所竊取電能,莊惟臣等人則需以各期所減省電費之一定比例或固定對價,作為丙○○、乙○○竊取電能之報酬。丙○○、乙○○竊取電能之方式為:先由丙○○、乙○○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人員每2個月抄表日前某日,持客觀上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丙○○使用其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乙○○使用其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以倒撥電表計量指數、破壞電表內齒輪使電表轉速變慢計量失準、將電表內之CT比流器短路使電表轉速變慢等方式接續竊取電能,丙○○、乙○○為防免台電人員發現及確認抄表日期,並事先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申裝千里眼遠端監控攝影機設備(下稱千里眼設備),並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不等代價,分別雇用 黃政忠林青柱 負責觀看、維修千里眼設備(無證據證明黃政忠、林青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丙○○向 吳允鉎 承租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
後,為減少自身電費支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犯意,於103年9月15日某時許,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破壞上址電號「00-00-0000-00-0」電表外箱封印鎖、封印鉛塊,以拆斷鋁插、改動電表內部計度齒輪等方式,使電表計量器失準,致台電公司自該日起至106年1月10日止(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1期,共計14期),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12瓩×每日用電時數8小時×追償日數365日=推算用電度數35,040度,扣除已繳費度數4,219度,故追償用電度數30,821度;追償電費共計132,160元,丙○○已繳納完畢)。
㈡丙○○與莊惟臣事先約定,由莊惟臣每月固定支付11萬元(
即每期22萬元,起訴書誤為每月固定支付10萬元,)予丙○○,其中扣除莊惟臣所應繳納之電費後,餘款作為丙○○竊電之報酬,其2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犯意聯絡,先由丙○○以其申登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3月19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裝設在洋洋游泳池電號「00-00-0000-00-0」號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並由丙○○自104年12月份起至106年1月10日止(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1期,共計7期),在每期台電人員抄表日前某日,暫時關閉千里眼設備,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上址電表箱封印鎖、撬開封印鉛、回撥電表齒輪刻度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75瓩×每日用電時數12小時×追償日數365日=推算用電度數328,500度,扣除已繳費度數114,394度,故追償用電度數214,106度;追償電費共計1,383,981元,莊惟臣已繳納完畢),丙○○則共取得1,182,005元之報酬(104年12月份至106年1月10日止,台電公司實際收取之每期電費分別為67,217元、34,135元、57,213元、58,161元、92,038元、28,208元、21,023元,合計357,995元,丙○○林則共向莊惟臣收取154萬元〈22萬元×7期=154萬元〉,是丙○○林共獲得1,182,005元〈154萬元-357,995元=1,182,005元〉之報酬)(莊惟臣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㈢丙○○與己○○事先約定,己○○支付每期2萬元之竊電報
酬,由丙○○為法老王電子遊戲場回撥電表,其2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先由丙○○即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3年12月
2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將該千里眼設備裝設在法老王電子遊戲場電號「00-00-0000-00-0」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丙○○並自104年12月9日前之某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1期,共計7期),於每期台電人員抄表日前,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上開電表封印鎖、封印鉛、更動電表內部構件等方式,致電度計量失準,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166瓩×每日用電時數12小時×追償日數365日=推算用電度數727,080度,扣除已繳費度數88,383度,故追償用電度數638,697度;追償電費共計4,128,537元,業已繳納完畢),丙○○則共獲得14萬元(2萬元×7期=14萬元)之報酬。
㈣丙○○、戊○○事先約定以各期所減省之六成電費(每期約
3萬元)作為丙○○竊電之報酬,其2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丙○○先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2月16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裝設在岡固公司電號「00-00-0000-00-0」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丙○○並自104年4月10日前之某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1期,共計11期),在每期台電人員抄表日前,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電表封印鎖及封印鉛、回撥電表齒輪刻度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97瓩×每日用電時數12小時×追償日數365日=推算用電度數424,860度,扣除已繳費度數41,200度,故追償用電度數383,660度;追償電費共計2,479,978元,其中經強制執行受償114,81
8元),丙○○共獲得33萬元(3萬元×11期=33萬元)之報酬。
㈤丙○○、謝雅慧約定以各期所減省之七成電費(每期約6萬
元)作為丙○○竊電之報酬,其2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丙○○先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2年11月12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裝設在東海漁村餐廳電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丙○○並自10
3年1月16日起至104年1月15日止(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1期,共計6期),在每期台電人員抄表日前,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手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上開電表封印鎖及封印鉛、回撥電表齒輪刻度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嗣於104年1月15日為台電人員稽查時發現(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竊取電能應追償之電費分別為63萬6292元〈含電表賠償費6713元〉、43萬3917元〈含電表賠償費11097元〉,已由丙○○實際支付,經謝雅慧繳納完畢),丙○○共獲得36萬元(6萬×6期=36萬)之報酬(謝雅慧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㈥丙○○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2
月9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將之裝設在水晶電子遊戲場電號「00-00-0000-00-0」電表前方,嗣並與丁○○約定,由丁○○每期(起訴書誤為每月)支付5萬元予丙○○作為報酬,其2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丙○○以上開千里眼設備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自105年4月1日至106年1月12日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
2月為1期,共計4期),在台電抄表員各期抄表日前之某日,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手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破壞上開電表CT箱封印鎖、外箱封印鎖、中層板封印鎖、端子蓋封印鎖後,以回撥電表齒輪刻度之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之方式,其等竊取電能之應追償電費為1,644,274元(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45瓩×每日用電時數24小時×追償日數287日〈105年4月
1日至106年1月12日〉=推算用電度數309,960度,扣除已繳費度數55,586度,故追償用電度數254,374度,應追償電費為1,644,274元〈=平均單價4.04×1.6倍×254,374〉,丁○○已繳納完畢),丙○○則共獲得20萬元(5萬×
4期=20萬)之報酬(丁○○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㈦丙○○持其所申登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
4年10月28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將該千里眼設備裝設在普將中興水世界電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表前方,並與曾正宗約定,由曾正宗每月支付1萬5,000元(即每期3萬元)予丙○○作為竊電之報酬,其2人即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丙○○於104年12月1日至106年1月10日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
1期,共計6期),在台電抄表員各期抄表日前,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手持上開客觀上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上開電表箱封印鎖、回撥電表齒輪刻度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公式核算,竊取電能應追償之電費為7,621,315元及1,584,915元,曾正宗已繳納完畢。
丙○○則共獲得18萬元(3萬元×6期=18萬元)之報酬(曾正宗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㈧乙○○為減少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4
樓住處之電費支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於104年12月9日,持上開客觀上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工具,破壞上址電號「00-00-0000-00-0」號電表箱封印鎖,將電表內部齒輪破壞使之無法確實咬合,使電表計量失準,致台電公司自104年12月9日至106年1月10日之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1期,共計7期),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14瓩×每日用電時數8小時×追償日數365日=推算用電度數40,880度,扣除已繳費度數9,679度,故追償用電度數31,201度;追償電費共計133,790元,乙○○業已繳納完畢)。㈨乙○○與庚○○約定,由乙○○為庚○○經營之尊龍視聽唱
歌坊、尊龍舞廳(起訴書誤為尊爵舞廳)及金沙公司竊取電能,庚○○以尊龍視聽唱歌坊、尊龍舞廳部分每月36萬元、金沙公司部分每月10萬元,按月支付予乙○○,由乙○○代繳電費,所餘部分則作為其報酬,其2人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犯意聯絡,先由乙○○持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6月15日、16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將上開千里眼設備分別裝設在尊龍視聽唱歌坊、尊龍舞廳及金沙公司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乙○○並自104年10月16日前某日起至106年1月10日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1期,共計
8期),在台電抄表員各期抄表日前,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尊龍視聽唱歌坊、尊龍舞廳使用之電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電表箱封印鎖、電表端子封印鎖、封印鉛塊,破壞金沙公司使用之電號「00-00-0000-00-0」電表箱、表前開關封印鎖,以回撥電表齒輪刻度、放鬆CT短路片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公式核算,竊取電能應追償之電費,尊龍視聽唱歌坊部分為2,397,957元、12,091,410元,尊龍舞廳為6,955,
025元〈以上合計21,444,392元,尚餘1680萬元未繳納〉,金沙公司為1,898,884元〈尚餘142萬5800元未繳納〉)。
乙○○則共獲得5,866,736元【尊龍視聽唱歌坊及尊龍舞廳部分為36萬×16個月=576萬;金沙公司部分為10萬×16個月=160萬;576萬+160萬-149萬3264元=586萬6736元)之報酬(104年10月份至106年1月10日止,台電公司實際收取之每期電費,①尊龍視聽唱歌坊電號「00-00-0000-00-0」部分,分別為2,897元、2,442元、3,364元、4,
673元、5,877元、5,572元、4,514元、5,619元;②尊龍視聽唱歌坊電號「00-00-0000-00-0」部分,分別為13,865元、7,955元、10,506元、12,164元、25,323元、28,377元、17,340元、16,315元;③尊龍舞廳電號「00-00-0000-0
0-0」部分,分別為70,410元、56,703元、39,913元、43,680元、46,529元、58,908元、52,017元、40,893元;④金沙公司電號「00-00-0000-00-0」,分別為108,735元、276,632元、90,559元、126,783元、97,216元、170,128元、13,757元、33,778元。①+②+③+④合計1,493,264元)。
㈩乙○○與潘信豪約定,由乙○○為潘信豪經營之儷 晶皇宮
取電能,潘信豪則按月支付13萬元予乙○○作為報酬,其2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乙○○持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
4年6月12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裝設在儷晶皇宮電號「00-00-0000-00-0」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乙○○並自10
4年6月12日至106年1月10日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月為1期,共計10期),在台電抄表員各期抄表日前之某日,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破壞上開電表箱封印鎖、封印鉛塊、使計量指針凹陷,以回撥電表齒輪刻度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金額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台電公司追償電費公式核算,竊取電能應追償之電費為213萬2,370元,潘信豪已繳納完畢),乙○○則共獲得260萬元(13萬×20個月=260萬)之報酬(潘信豪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理由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己○○、戊○○(原名 陳世明 )、庚○○(下稱被告丙○○等5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46-263、285頁),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丙○○等5人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㈠訊據被告丙○○、乙○○、己○○、戊○○、庚○○對於上
揭犯罪事實,於廉政署、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己○○僅於本院認罪,各被告自白之出處,詳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且各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含被告丙○○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被告乙○○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扣案可資佐證,其等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丙○○等5人所犯如犯罪事實所載之加
重竊盜犯行,應依被告等人竊電行為日起迄查獲日止之期間,計算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並依追償電費公式計算之。惟查,被告丙○○等5人因竊電所獲得之少繳電費利益,固屬其等之犯罪所得,然因事實上無從回溯計量被告實際用電度數,而正確計算出被告因此獲得之電費利益,電業法第56條第1項(修正前為電業法第73條第1項)及違規用電處理規則(修正前為處理竊電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乃明訂於此情形所應追償電費之計算方式,可認係立法者考量計算應追償電費之實際困難後,始明訂計算方式,以杜爭議,是基於法律體系之一致性,認本案亦應依該規定計算被告等人所減少電費之數額,公訴人認應自竊電行為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期間計算,尚無可採。而犯罪事實㈠至㈤、㈦至㈩所示犯罪事實,被告丙○○等5人所減少電費支出之金額(即依上述應追償之電費),業經台電公司計算如犯罪事實㈠至㈤、㈦至㈩所載,有追償電費計算單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195-214頁),另各該被告清償情形,亦有台電公司提出之追償情形統計表(本院卷一第301、303頁),爰依此認定如上。
㈢公訴意旨雖認犯罪事實㈥、㈦竊電行為之起始點分別為裝
設千里眼設備之104年2月9日及同年10月28日等語。惟證人 林庚雄 於警詢、本院均證稱係於105年4月初開始向水晶電子遊藝場負責人辛○○承租經營等語,核與證人辛○○於本院證述情節相符(偵2400卷㈣第156頁;本院卷二第89-9
3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正宗於警詢、偵查均稱係於10
4年12月開始營業,始裝設節電設備以節省電費等語(偵2400卷㈢第46頁;同卷㈥第76頁反面),是上開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如上,且就犯罪事實㈥所竊取之電能,重予核計如上所述。
㈣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丙○○等5人事證已經明確,均堪認定,應論罪科刑。
三、論罪之理由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丙○○等5人行為時,同時成立刑法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取電能罪及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之竊電罪,二者為法規競合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10號提案結論參照)。經比較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法定刑之結果,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被告等人行為時之法律,應擇較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予以論處。又被告丙○○等5人行為後,電業法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8日生效施行(修正之第6條第1項自公布後6年施行,第45條第2至4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施行,並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修正前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業經刪除,然觀諸本次電業法修正刪除本條項之理由,係謂:「現行法第1項竊電之刑罰屬刑法竊電之刑責範圍,不再另行規定,以免競合,爰予刪除」。可知立法本意係將原屬電業法之竊電罪犯行,藉由本次修法回歸刑法竊盜罪處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結論並無二致,行為後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人情形,惟因修正後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已刪除竊電之處罰規定,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不再具法條競合關係,應回歸到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之規定。再者,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亦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將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者不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處斷。
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㈦所示之竊盜犯行所持用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及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㈧至㈩所示之竊盜犯行所持用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均係鐵製金屬物品,質地堅硬,如持以攻擊,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揆諸前揭說明,應屬兇器。是核被告丙○○等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3條、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丙○○辯護人於本院雖主張本案應係立刑法339條之詐欺罪等語。惟詐欺罪其成立要件,需行為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處分,且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而台電公司用電戶,為節省電費支出,將台電公司所設電度表之構造予以改變,使該電表失效不準,以致台電公司抄表所得之用電度數,均少於實際用電度數,台電公司則依抄表度數計價收費,則用電戶將臺電公司所設電度表之構造予以改變,使該電表失效不準之行為,固可認為係施用詐術之行為,但台電公司與用電戶間事前已有供電契約關係,台電公司依約本有提供電能予供戶使用之義務,並非因某甲施用上開詐術之結果,台電公司始供應(交付)電能,台電公司供電時亦不知電度表構造已改變,並非陷於錯誤而供電,與詐欺之成立要件不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第14號提案結論參照),辯護人上開主張並無可採,併予敘明。
㈢被告丙○○等5人就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係以同一手法
,對申用之電表,於台電人員抄表前以回撥電表等方式竊取電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
㈣被告丙○○犯罪事實㈡至㈦之犯行,分別與同案被告莊惟
臣、被告己○○、戊○○、同案被告謝雅慧、丁○○、曾正宗間,被告乙○○犯罪事實㈨㈩之犯行,分別與被告庚○○、潘信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㈦所示加重竊盜犯行,被告
乙○○就犯罪事實欄㈧至㈩所示加重竊盜犯行,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
簡字第28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己○○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投簡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在卷可稽,被告丙○○於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犯罪事實㈠、㈢至㈤、㈦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己○○於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2人於上開時間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上開犯行,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本案均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就上開行為,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㈡、㈥之犯行,經認定行為起始點係於「104年12月份」、「
105年4月1日」,其前一行為既不能排除有於104年12月21日以後所為之可能,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從寬認定該部分係於被告丙○○執行完畢5年後所犯,上開2罪爰均不論以累犯。
㈦被告丙○○辯護人雖主張其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應構成自
首等語,惟東海漁村竊電之犯罪事實是由秘密證人A1於103年12月6日供述時即得知,並非被告丙○○主動供述而查悉,有法務部廉政署109年11月16日 廉中仲 103廉查90字第1091602672號函(本院卷二第15-22頁)在卷可稽,被告丙○○此部分犯行,自無依自首規定減刑餘地,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己○○、戊○○、乙○○各犯如其附表一編號3
、4、8、10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並敘明其量刑理由,及就被告乙○○為相關沒收之諭知(原審判決第16-19頁),經核此部分之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法、不當。
被告己○○、戊○○、乙○○上訴雖均請求就上開部分從輕量刑等語。惟原審判決就上開部分,已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之適用,就其等之量刑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違法、不當,被告戊○○上訴後,仍未主動就應賠償予台電公司之追償電費為給付,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是被告己○○、戊○○、乙○○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刑法第74條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11月25日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己○○本案犯行有前述構成累犯情形,惟本院宣示本案判決之時間,已逾前案有期徒刑103年5月19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上,符合刑法第74條第2款宣告緩刑之要件,且被告己○○所涉犯行之電費追繳金於107年9月17日即已納完畢,彌補台電公司所受損害,考量被告己○○一時失慮,罹犯刑章,於本院已知坦承犯行,認被告己○○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深植其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並斟酌其個別犯罪情形與案件性質,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俾使其能戒慎自己行為並預防再犯。又如有違反上述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為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至被告戊○○上訴雖亦請求本院給予緩刑等語,惟審酌被告戊○○於106年
9月8日與台電公司成立訴訟上和解後,經催告完全未履行,台電公司乃另向岡固公司求償,並於107年2月1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嗣對岡固公司之動產強制執行,始受償114,81
8元,其餘迄今未見清償等情,有上開和解筆錄、台電公司於本院提出之上開追償情形統計表在卷可參(原審卷㈠第28
9頁;原審卷㈡第19-20頁),足認被告戊○○雖有與台電公司和解,但完全未主動履行,難認有真誠悔意,因認被告戊○○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撤銷原審部分判決及自為判決量刑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丙○○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7、被告乙○○、庚
○○犯如其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分別予以論罪科刑並就被告丙○○、乙○○部分定應執行刑,以及為相關沒收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㈡、㈥部分,應不論以累犯,業如前述,原審就此部分行為均論以累犯,尚有未洽。
⒉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㈤部分,共同正犯謝雅慧向台電公
司繳納之追償電費63萬6292元、43萬3917元,均係由被告丙○○提供予謝雅慧繳納,業經證人謝雅慧供在卷(偵2400卷㈡第182頁反面),原審未審酌及此,影響被告丙○○此部分量刑基礎及犯罪所得沒收之裁量,亦有未當。
⒊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㈥、㈦部分,原審以裝設千里眼設
備之時間點作為其竊電時間之起點有誤,亦如前述,影響犯罪事實欄㈥竊取電能及罪事實欄㈥、㈦犯罪所得即報酬之認定,亦有違誤。
⒋量刑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且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另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之效益,使用過度之刑罰,會使邊際效益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之過度花費,此所謂刑罰經濟之思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庚○○就犯罪事實欄㈨部分,共同竊取之電能金額雖高達2千餘萬元,誠屬不該,惟已部分繳納償電費,尚各餘1680萬元、142萬5800元未繳納,原審就被告乙○○、庚○○此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2年,相較於犯罪事實欄㈦部分竊取之電能金額約900餘萬元,被告丙○○為累犯之情況,量處被告丙○○有期徒刑1年,此部分量刑偏重有失權衡,難謂罪刑相當,被告乙○○、庚○○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另本案被告丙○○違犯
7件加重竊盜罪,雖亦不該,惟被告丙○○就其竊取自家電能部分,已向台電公司繳清追繳之電費,另就與上開公司行號共同竊電部分,同案被告莊惟臣、己○○、謝雅慧、丁○○、曾正宗等人所屬之公司行號均已繳清追繳之電費,另被告戊○○部分,亦已受償部分款項,業如前述,犯罪實害已全部或部分填補,再衡之被告丙○○本案加重竊盜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態樣、手段均相同,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犯罪,非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法益,具有責任非難重覆程度較高、各罪間獨立程度薄弱之特性,各罪間之獨立程度相對較低(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注意不應過度評價。然原審於被告丙○○總宣告刑度為5年8月之狀況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顯然未審酌被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屬性、非難重複性、實現刑罰經濟功能等情,而有過度評價情形,不符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其裁量權之行使為所不當,被告丙○○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之定應執行刑過重,為有理由。
㈡被告丙○○上訴另主張本案應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及
其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應構成自首,均無可採。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關於被告乙○○此部分之定應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丙○○、乙○○、 吳水木 為圖減省電費之私利,
竟以前揭非法方式竊電,致台電公司無法合理計算其用電情形,影響公用民生事業費用負擔之公平性,變相將其個人之用電成本轉嫁由社會大眾承受,所為殊無可取,並衡酌被告丙○○就其住家竊電部分,暨同案被告莊惟臣、己○○(由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有限公司陳菊萍 繳納)、謝雅慧(實際由丙○○支付)、丁○○、曾正宗及潘信豪就其等竊電部分,業與台電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且均已履行清償完畢,對於台電公司造成之損害稍有填補,另同案被告戊○○以及被告庚○○雖與台電公司和解,但戊○○僅因拍賣清償114,818元,被告庚○○尚有尊龍視聽唱歌坊及尊龍舞廳部分共1680萬元,金沙公司部分142萬5800元未賠償,有台電公司於本院提出之106年1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在卷可稽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301-30
2頁),兼衡上開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各被告竊電期間之長短、竊取電能之多寡、犯罪所得數額,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個人教育智識程度、收入多寡,須負擔扶養義務情形之經濟與生活狀況(詳原審卷二第184頁;原審卷三第77-78頁之審理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被告丙○○及被告乙○○附表一編號9及10部分,審酌被告2人犯罪時間具密接性,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類似,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被告丙○○、乙○○之犯罪情節、次數、犯罪所得等情況,分別就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㈠~㈦,被告乙○○犯罪事實欄㈨~㈩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項所示,以示懲儆。至被告庚○○雖請求本院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查被告庚○○
5年以內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惟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有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予以審酌,審之庚○○本案所涉竊電犯行,竊取之電能數量甚鉅,且此部分之追償電費,自108年5月後即未繳納分期款,至今尚積欠1680萬元、142萬5800元未繳納,有上開追償情形統計表可參,難認被告庚○○有真誠悔意,因認其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
六、沒收部分㈠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㈦之竊電行為,均係使用其所
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㈧~㈩之竊電行為,均係使用其所有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等情,業據其等於原審供明在卷(原審卷二第173及反面、174、188-18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丙○○、乙○○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㈡~㈦竊電行為,各取得報酬分別
為1,182,005元、14萬元、33萬元、36萬元、55萬元及21萬元,已如上述,此為其犯罪所得,除關於犯罪事實㈤部分,因同案被告謝雅慧繳納之追償電費63萬6292元、43萬3917元,係由被告丙○○實際支付,丙○○所為上開給付,已超過其此部分犯罪所得36萬元甚多,如再予宣告沒收其此部分犯罪所得,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外,其餘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㈨㈩之竊電行為,取得之報酬分別
為586萬6736元及260萬元,亦如上述,為其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被告莊惟臣就犯罪事實㈡,
被告己○○就犯罪事實㈢,被告謝雅慧就犯罪事實㈤,被告丁○○就犯罪事實㈥,被告曾正宗就犯罪事實㈦、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㈧及被告潘信豪就犯罪事實㈩所示之竊電犯罪所得,均已與被害人台電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已依法返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對被告丙○○、第三人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公司、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有限公司、東海漁村餐廳、水晶電子遊戲場、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及第三人儷晶皇宮名店宣告沒收及追徵其等竊電之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㈤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其中由台電公司保管之電表、封印鎖
、瓦時計、乏時計及PVC線等物,屬台電公司所有,並非被告等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被告丙○○之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1支,被告乙○○所有所有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各1支,業經宣告沒收如上述,應予除外),並無確切證據足證係被告等人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
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穎宏、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2│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示│①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己○○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原審判決主文)│├──┼─────────────┼────────────┤│4│如犯罪事實欄㈣所示│①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戊○○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原審判決主文)│├──┼─────────────┼────────────┤│5│如犯罪事實欄㈤所示│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6│如犯罪事實欄㈥所示│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如犯罪事實欄㈦所示│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如犯罪事實欄㈧所示│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各壹支,均││││沒收。│├──┼─────────────┼────────────┤│9│如犯罪事實欄㈨所示│①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庚○○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如犯罪事實欄㈩所示│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證據清單│├──┼────┼────────────────────────────────┤│1│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及審理之自白(偵2400卷│││欄三㈠│㈠第25-28、31-39頁、卷㈤第187-199頁、卷㈥第154頁背面-155頁││││、卷㈦第14頁、原審卷㈠第122、242頁背面、卷㈡第10頁背面、155-││││186頁、本院卷㈠第241-266頁、卷㈡第83-128頁)││││證人 洪銘 桉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67頁正背面、169-││││170頁)││││偵2400卷㈠:││││被告丙○○與案外人吳允鉎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第47-52頁)││││偵2400卷㈥:││││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丙○○】(第163-170頁)││││偵2400卷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00000000││││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頁)││││偵14161卷㈣:││││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實調書編號彰稽0000000號【丙○○】││││(第170頁)││││原審卷㈡:││││台電公司提出之106年1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頁)│├──┼────┼────────────────────────────────┤│2│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欄三㈡│號1所示)│││【洋洋游│證人即同案被告莊惟臣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2400卷㈡第54│││泳池】│-56、59-68、237-239頁、卷㈥第75、146頁背面、卷㈦第14頁、原││││審卷㈠第122、242頁、卷㈡第11、155-186頁)││││證人黃政忠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㈣第1-4、10-13頁)││││證人 廖家弘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53-154、156-159頁││││)││││偵2400卷㈠:││││⒈被告丙○○與洋洋游泳池簽訂之電氣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第42-43││││頁)││││⒉法務部廉政署勘驗紀錄:105年11月28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第133-141頁)││││⒊104年9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頁)││││偵2400卷㈡:││││⒈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莊惟臣指認丙○○(第73-7││││5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路○○○號【莊惟臣,扣案電錶及封││││印鎖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79-83頁)││││⒊通訊監察譯文:104年9月26日被告丙○○與莊惟臣間(第85-87頁││││)、莊惟臣提出之面額300萬元本票及支票影本各1紙(第58頁)、││││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莊惟臣)遭扣案之支出證明單影本(第94-95││││頁)││││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政風組105年12月27日彰營政發││││字第000000號函暨用戶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公司用電資料1份(││││第96-97頁)││││⒌法務部廉政署現勘紀錄:105年11月23日、12月2日勘驗錄影畫面蒐││││證照片【洋洋游泳池】(第118-121頁)││││⒍106年1月6日臺中市○○區○○路○○○號【洋洋游泳池】現場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第123-129頁)││││偵2400卷㈣:││││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黃政忠】(第6-7頁)││││⒉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⒊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年4月10日對話內容(第21-22頁)││││⒋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頁)││││⒌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頁)││││偵2400卷㈦:││││⒈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莊惟臣【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第16-21││││頁)││││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0月5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頁)││││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頁)││││偵14161卷㈣:││││⒈法務部廉政署勘驗千里眼畫面之勘驗紀錄:105年12月1日洋洋溫水││││游泳池(第39頁)││││⒉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結果(第45-62頁)││││⒊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月11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洋洋溫水游泳池(第63-7││││1頁)││││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號營稽0000000號【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第193頁)││││原審卷㈠:││││⒈107年3月26日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中市政││││府函等資料(第132-136頁)││││⒉臺中市政府107年5月7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以││││下公司變更登記表:107年3月26日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公司(││││第157、159-16頁)││││原審卷㈡:││││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8年10月25日函覆臺中市○○│○○○○區○○路○○○號自104年12月至106年1月10日止之用電資料(第74││││-75頁)││││⒉台電公司提出之106年1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頁)│├──┼────┼────────────────────────────────┤│3│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欄三㈢│號1所示)│││【法老王│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卷㈠第303-306頁、卷│││電子遊戲│㈡第83-128頁)│││場(雅談│證人黃政忠、林青柱於警詢、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㈣第1-4│││樂電子遊│、10-13、76-84頁)│││戲場)】│證人 游永全陳宗仁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㈡第26-32頁、卷││││㈢第200-201、203-205頁)││││偵2400卷㈠:││││⒈法務部廉政署勘驗紀錄:││││①105年11月30日、12月3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雅談樂(法││││老王)電子遊戲場】(第142-147頁)││││②105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法老王電子遊戲場】(││││第192頁背面)││││⒉104年9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頁)││││偵2400卷㈡:││││⒈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游永全指認己○○(第33-3││││5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路○○○號【游永全,扣案物品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42-46頁)││││⒊通訊監察譯文:104年10月13日被告丙○○與法老王(第53頁)││││偵2400卷㈣:││││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黃政忠】(第6-7頁)││││⒉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⒊通訊監察譯文:││││①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年4月10日(第21-22頁)││││②被告丙○○與林青柱於104年10月6日(第102頁)││││③被告丙○○與林青柱於105年3月9日(第106頁)││││⒋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頁)││││⒌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頁)││││⒍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林青柱指認被告丙○○、吳││││世賢(第85-87頁)││││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林青柱】(第90-9││││3頁)││││偵2400卷㈦:││││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0月5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頁)││││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00000000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頁)││││偵14161卷㈣:││││⒈法務部廉政署勘驗千里眼畫面之勘驗紀錄:105年12月3日 法老王遊 ││││藝場(第41頁)││││⒉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結果(第45-62頁)││││⒊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月11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有限公││││司(第63、88-91頁)││││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號北北稽0000000號【雅談樂電子遊戲場】(第203頁)││││原審卷㈠:││││臺中市政府107年5月7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216150號函及檢送以下││││公司變更登記表:99年11月12日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第157││││、161頁)││││原審卷㈡:││││⒈台電公司提出之106年1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頁)│├──┼────┼────────────────────────────────┤│4│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上│││欄三㈣│編號1所示)│││【岡固公│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偵2400│││司】│卷㈡第130-132、135-140頁、卷㈢第13-16頁、卷㈥78、145頁背面││││、146頁背面、卷㈦第14頁背面、原審卷㈠第122頁背面、242頁、卷││││㈡第11、62、155-186頁、本院卷㈠第241-266頁、卷㈡第83-128頁││││)││││證人黃政忠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同編號2所示)││││證人 范景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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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理容 ││││KTV、105年10月15日尊龍理容KTV(第41頁背面-42頁)││││⒊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結果(第45-62頁)││││⒋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號函暨││││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尊龍舞廳、尊龍視聽唱歌││││坊、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第63、72-87頁)││││⒌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①實調書編號雲稽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尊龍舞廳】(││││第232-237頁)││││②實調書編號嘉稽0000000號【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第242、││││243頁)││││偵13917卷㈣:││││電氣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庚○○提供】(第12頁)││││原審卷㈡:││││台電公司提出之106年1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頁)│├──┼────┼────────────────────────────────┤│10│犯罪事實│被告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欄三㈩│號8所示)│││【儷晶皇│證人即同案被告潘信豪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2400卷㈢第2-9│││宮名店】│頁、卷㈥第53-54、140-141頁、卷㈦第14頁、原審卷㈠第122、242││││頁背面、卷㈡第11、155-186頁)││││證人黃政忠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同編號2所示)││││證人 林瑞鋒許一賢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16、121-12││││3、143-144、146-148頁)││││偵2400卷㈠:││││⒈被告乙○○遭扣案之儷晶皇宮等店家名單1份(第44-45頁)││││⒉法務部廉政署勘驗紀錄:105年10月31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儷晶皇宮理容KTV】(第187頁背面)││││⒊104年9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頁)││││⒋被告乙○○遭扣案之各年度各店家之電技顧問費用估價單(收據)影││││本(第196-225頁)││││⒌被告乙○○遭扣案之手寫千里眼裝設地點清單(第227頁)││││⒍被告乙○○遭扣案之台北富邦銀行託收/次交票據彙總單(第232-23││││3頁)││││⒎手寫筆記資料(第235-240頁)││││偵2400卷㈡:││││⒈被告乙○○遭扣案之手寫筆記資料【筆記本(藍)】(第5-15頁)││││⒉扣案物品照片(第16-23頁)││││偵2400卷㈢:││││⒈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儷晶皇宮名店】現││││場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第17-21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B1樓【儷晶皇宮名││││店,扣案物品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24-28頁)││││偵2400卷㈣:││││⒈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頁)││││⒉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頁)││││偵2400卷㈥:││││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之0號【乙○○】(第173-178頁)││││㈩偵2400卷㈦:││││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0月5日台中字第106809││││4662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頁)││││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118││││76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頁)││││偵14161卷㈣:││││⒈竊電商家蒐證照片(第4-17頁)││││⒉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結果(第45-62頁)││││⒊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1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號函暨││││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第63、108-117頁)││││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號高稽0000000號【儷晶皇宮名店】(第244、245頁)││││原審卷㈡:││││台電公司提出106年1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頁)│└──┴────┴────────────────────────────────┘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瓦時計(錶號:00000000)1具│││○路000號【○○○,扣案物品│⒉乏時計(錶號:000000000)1具│││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⒊封印鎖5只│││2400卷㈡第42-46頁)││├──┼──────────────┼──────────────────────┤││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器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1本│││○路000號【○○○,扣案電錶│⒉支出證明單6張│││及封印鎖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⒊新光銀行存摺1本│││(偵2400卷㈡第79-83頁)│⒋郵局存摺1本││││⒌電錶2只││││⒍封印鎖4個│├──┼──────────────┼──────────────────────┤││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錶1具○○○區○○路○○號【戊○○,扣案電│⒉105年12月電費繳費通知單2張│││錶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⒊手寫帳單3張│││2400卷㈡第152-156頁)│⒋2016年9月桌曆1張│├──┼──────────────┼──────────────────────┤││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錶2具│││街00之0號【東海漁村○○○,││││扣案電錶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2400卷㈡第203-207頁)││││││├──┼──────────────┼──────────────────────┤││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三相四線瓦時計1個│││路0段000號1、2、B1樓【儷晶皇││││宮名店,扣案物品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2400卷㈢第24││││-28頁)││├──┼──────────────┼──────────────────────┤││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公證書(電器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1本│││路0段000號【普將運動股份有限│⒉筆記簿1本│││公司○○○,扣案6、7封印鎖及│⒊記帳(存摺)資料1疊│││電錶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⒋統一發票影本1疊│││(偵2400卷㈢第56-60頁)│⒌同字號封印籤2個││││⒍封印鎖7個││││⒎電錶2具│├──┼──────────────┼──────────────────────┤││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錶1具│││街00號【金沙視聽歌唱,扣案物│⒉封印鎖6個│││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⒊PVC線1條│││2400卷㈢第34-136頁)││├──┼──────────────┼──────────────────────┤││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錶3具(3組)│││路0段000號【尊龍視聽歌唱庚○│⒉封印鎖14個│││○,扣案物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2400卷㈢第178-183││││頁)││├──┼──────────────┼──────────────────────┤││○○○遭扣案之(偵2400卷㈣第│⒈○○○玉山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6-7頁,手機及電腦已發還)│)1本││││⒉○○○永豐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⒊筆記本1本││││⒋小冊子1本││││⒌電腦列印文件4張││││⒍IPHONE手機(黑)1支(已發還)││││⒎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條)1臺(已發還)││││⒏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型號:000000,含滑鼠││││、充電器各1)1台(已發還)│├──┼──────────────┼──────────────────────┤││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混合型測試用小螢幕1組│││路0段○○○巷00號【○○○】│⒉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偵2400卷㈣第90-93頁)││├──┼──────────────┼──────────────────────┤││106年1月12日臺中市○區○○│⒈瓦時器1具│││路0段000之0號地下2樓【水│⒉封印鎖4個│││晶電子遊戲場,丁○○,扣案物││││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2400卷㈣第162-166頁)││├──┼──────────────┼──────────────────────┤││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氣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洋洋游泳池)1份│││路000巷000號【丙○○】(偵│⒉存摺(郵政存薄儲金薄、丙000000000-000000│││2400卷㈥第163-170頁)│3)1本││││⒊存摺(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丙○○)2││││本││││⒋估價複寫薄1本││││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支││││⒍大舜電機有限公司估價單1份││││⒎小北百貨2011年桌曆1本││││⒏節能電業有限公司名片1張││││⒐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摺(節能電業有限公司)1││││本││││⒑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本││││⒒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丙○○)1本││││⒓節能電業有限公司印章3個││││⒔至軒食品有限公司、○○○、○○○印章4個││││⒕元榮機股份有限公司、○○○印章2個││││⒖金寶玉視廳歌唱社、○○○印章2個││││⒗天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2個││││⒘遠雄運通有限公司、萬磊砂石行印章2個││││⒙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個││││⒚雅園新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個││││⒛長風萬里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印章1個││││上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印章21個││││丙○○電腦world檔名「0000前」列印畫面1張││││支票(票號:ND0000000、面額50萬元)1張││││支票(票號:WG0000000、面額300萬元)1張││││支票(票號:BYA0000000、面額300萬元、發票││││人莊惟臣1張││││○○○向○○○借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承諾││││書1張││││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張││││新濠影匯酒店便條紙1張││││臺灣電力公司收據,戶名:○○○,收費日:10││││3年8月29日1張││││大全工業社、新倫企業有限公請款單3張││││A4便條紙1張││││CCTV監視器鏡頭1個││││水電器械設備(水電工具箱)1箱││││電子式電錶(新)2個││││節電器1台││││○○○行動電話1支(已發還,偵2400卷㈤第15││││4頁)││││○○○行動電話1支(已發還,偵2400卷㈤第15││││3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04年9月16日至107年9月││││16日)1本││││電子式電錶(使用過)1個【○○○所有】││││台中營業處用電戶資料袋1個【○○○所有】││││臺灣電力公司台中營業處線路補助費通知單等資││││料1袋││││電腦主機及電源線(丙○○使用)1台││││電錶1個(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筆記紙4張│││路0段000之0號【乙○○】(偵│⒉支票1張(支票號碼000000000)│││2400卷㈥第173-178頁)│⒊支票1張(支票號碼000000000)││││⒋筆記本1本││││⒌筆記本(藍色)1本││││⒍土地銀行存摺(92年-101年)1本││││⒎土地銀行存摺(101年-105年)1本││││⒏PolexOysterPerpetual手錶1支││││⒐鑽戒(2克拉)1個││││⒑富邦銀行存摺1本││││⒒現金新臺幣6000元(伍佰元鈔12張、含紅包袋1││││個)││││⒓現金新臺幣13萬1400元(仟元鈔131張,佰元鈔││││4張)││││⒔春益業社等店章3個││││⒕儷晶皇宮店章3個││││⒖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及尊龍視聽歌唱坊、尊龍││││舞廳等電費憑證4張││││⒗各年度各店家之電技顧問費用收據1冊││││⒘春益電業社名片1張││││⒙千里眼裝設地點清單1張││││⒚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等名單1張││││⒛台北富邦銀行乙○○記收票據彙總單2張││││國碩電子遊戲場會員卡1片││││尊龍、麗人等電氣室鑰匙4個││││工具1批││││背包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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