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崇城 債務人金立達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鄭秀美人債務人 徐宗澤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