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大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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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大凱│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47225││月19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
緣相對人林大凱於民國93年10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249元及費用10,63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