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3日,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17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1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於96年3月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