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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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1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7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