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吳千羽
吳幸珍 吳幸玲 吳幸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曾請對系爭訟爭標的物所有權實施假處分,而依本院106年度全字第25號聲請假處分事件所附登記謄本與房屋課稅現值等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69,7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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