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阿通(即SRIPANGTHONG)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阿通(即SRIPANGTH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阿通(即SRIPANGTHONG)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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