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禹蘭英 即永讚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是否更正為「禹蘭英」?(因永讚商行之負責人已變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