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37號聲請人 李豐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嘉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段173、174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李嘉年、債務人 劉保辰 、關係人 黃瑞 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