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張峰賓 債務人 林梅鈴 債務人 夏瓊珠
一、債務人林梅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肆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梅鈴財產為強制執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夏瓊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