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家協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協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協字第40號聲請人甲○○
6號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及 林月嬌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調股承辦人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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