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己○○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戊○○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 陸仟 陸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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