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9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級俸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一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一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一號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五五號、九十年度裁字第一二三號、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八三號、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九二號等裁定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再審之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一七號裁定以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無理由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揆諸首揭說明,再審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鍾耀光法官吳錦龍法官鄭淑貞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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