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債權人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思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懲罰性違約金服務費為新臺幣36,855元是否有誤?(應為2835*12=34,020元)。
㈡陳報賠償建置費用新臺幣52,097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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