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 林美智 訴訟代理人 劉純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6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年11月9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維護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K0346│股票│1│10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K0347│股票│1│10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K0348│股票│1│10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06863│股票│1│30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59335│股票│1│63││├──┼──────────┼───────┼───┼──┼──┼──┤│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48988│股票│1│67││├──┼──────────┼───────┼───┼──┼──┼──┤│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8044│股票│1│74││├──┼──────────┼───────┼───┼──┼──┼──┤│0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8394│股票│1│76││├──┼──────────┼───────┼───┼──┼──┼──┤│0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1942│股票│1│97││├──┼──────────┼───────┼───┼──┼──┼──┤│0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35757│股票│1│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