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1號債權人金門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水義 債務人 陳素芳
李美真
一、債務人陳素芳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5024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2月17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52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素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美真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