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錫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錫郎於民國111年6月10日10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東區振興路往東英路方向行駛,行經振興路與旱溪東路1段交岔路口,本應注意左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旱溪東路1段,適告訴人 施文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振興路往旱溪西路方向駛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施文傑人車倒地,受有左前臂、兩膝、左下肢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2年12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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