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蘭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2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蘭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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