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陳漢坤 被告 黎碧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