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張明煌 被告 張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7,880元【(11,300×1321×140/3963+1,108,427)×1/2=817,88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