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請人 張喬喬
陳韻茗 相對人 慕恩 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雙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10年3月5日所為110年度勞執字第13號裁定之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張喬喬、陳韻茗薪資新臺幣(下同)30,711、43,632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0年3月5日裁定在案,然未就聲請程序費用由何人負擔部分為裁定,是本院應依職權為補充裁定,爰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