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債務人 蘇珮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柒仟零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