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再發 相對人 陳佳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