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UONGTHIHAU(越南籍,中文名:陽氏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UONGTHIHAU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DUONGTHIHAU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9日諭知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查,被告業經本院於8月16日諭知緩刑在案,現並由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中,無逃亡之虞,有相關公函與本院判決書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應視為撤銷羈押,爰撤銷其羈押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維傑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