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0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00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告 呂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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