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385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務人 林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所載之計算式:3776(單月使用費)×1(實際經過月數)+2576(單月使用費)×13(實際經過月數)–18456(已繳全部費用)=18,808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