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賢選任辯護人吳龍建律師被告吳嘉翔選任辯護人 陳孟暄 律師被告 王志航 指定辯護人 陳冠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林怡姿
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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