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 李英武 上列聲請人聲報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英公司)之代表清算人,乃依法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並檢附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公函、清算公告報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同意書、股東會會議記錄、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乃依法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情。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觀諸同法第334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係由李英武聲報,惟查李英武及第三人 李英麗 、 李英士 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90號101年6月19日裁定解任清算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已非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即屬於法不合,且為無從補正事項,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