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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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建雄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被   告 金兆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1紙(下稱系爭支票),經
提示未獲兌現,爰依票據法第5條及第133條規定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5,771,702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
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
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
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
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
法第85條第1項、第1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
所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實。本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自
應依支票文義對持票人即原告負擔保支票支付之責。又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與上揭票據法規範相
符,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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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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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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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兆通有限│京城銀行新市│107年8月10日│589,092元│107年8月10日│0000000│107年8月10日│
││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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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台灣中小企業│107年8月24日│605,814元│107年8月27日│AE0000000│107年8月27日│
│││銀行善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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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京城銀行新市│107年8月29日│502,064元│107年8月30日│0000000│107年8月30日│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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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上│台灣中小企業│107年9月14日│693,066元│107年9月14日│AH0000000│107年9月14日│
│││銀行善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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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上│元大銀行 安南 │107年10月19│625,899元│107年10月19│AH0000000│107年10月19│
│││分行│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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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上│台灣中小企業│107年11月9日│553,228元│107年11月9日│AH0000000│107年11月9日│
│││銀行善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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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上│台灣中小企業│107年11月23│366,668元│107年11月23│AH0000000│107年11月23│
│││銀行善化分行│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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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上│京城銀行新市│107年11月23│573,226元│107年11月23│0000000│107年11月23│
│││分行│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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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上│京城銀行新市│107年11月30│450,885元│107年11月30│0000000│107年11月30│
│││分行│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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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元大銀行安南│107年12月21│478,039元│107年12月21│AH0000000│107年12月21│
│││分行│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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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上│元大銀行安南│107年12月28│333,721元│107年12月28│AH0000000│107年12月28│
│││分行│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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