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780號債權人 余鄂俞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有無錯誤,並具狀更正。(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二、㈡之計算式(20,008×18=360,144)與台端所載之金額360,114元不一)
二、債務人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