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82號聲請人乙○○關係人甲○○
5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而此一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子女 陳柏恩 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地均在台北縣○○鎮○○里○○鄰○○路○○號2樓之5,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