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壢交簡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__地方法院
事實公訴意旨略以:__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