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徐文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文杉於民國102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借期至民國107年09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7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11月0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2,296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