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9069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共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齊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後一覽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蔡齊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依照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且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