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聲請人 周月娥 關係人 王春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周郭會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關係人王春櫻「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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