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6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佳偉於民國106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13日止累計477,676元正未給付,其中472,345元為本金;5,03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佳偉於民國106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13日止累計126,859元正未給付,其中122,558元為本金;3,50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46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佳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7%│││472345││8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佳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22558││8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