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20號原告 張傳寶 訴訟代理人 張瑋祺 被告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立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於損害賠償之訴適用之。
二、查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且依原告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損害發生地亦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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