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76號聲請人 劉先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為平果電影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平果電影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7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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