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99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胡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