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鍵
何子健張方瑜陳元武謝佳宏羅英辰 江威尚 何篤志 李俊奇 林冠甫 張義 和 劉宗誠 蔡宛臻 蕭瑋辰 呂苑臻 宋逸文 李可昕 林俊興 林綺蓁 莊懿珊 陳乃菁 陳昱銘 曾瑞怜 黃佩涵 蔡政權 賴建益 王程鎮 吳家名 林彥政 徐瑋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9、21至28、30至34、36至40、
51、57至62、64至67、69至76、78至83、85、88至89、92至96、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3至17、20至29、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聲請書(理由二、倒數第5行「卷一」應更正為「卷二」)所載。
二、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30人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210號、107年度偵字第6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一【107年度保管字第1249號】編號
1至4、6至19、21至28、30至34、36至40、51、57至62、64至67、69至76、78至83、85、88至89、92至96(部分已拍賣變價,其中編號19、30、51、70、75、81至83、85拍賣變價僅餘SIM卡)、如附表二【107年度保管字第1250號】編號1至11、13至17、20至29、如附表三【107年度扣保字第
53、56、19號】所示之物,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足徵上開物品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