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丁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丁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174號、第4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死亡,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174號、第4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卷內衛生福利部草屯療│││因│重0.0681公克(含包裝│養院108年10月18日草││││袋1只)│療鑑字第1081000320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品編號:B081│││││17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