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46號原告 沈育沛 被告 林佑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6,000元(即原告訴請排除之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