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如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5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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