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陳永誌
陳永葑 陳永堅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
樓上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被告 林鋅澤
林長安 宥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