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2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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