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7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雅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偵查案號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3288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記載為:102年度偵字第2779號,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3288號」,上開誤寫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